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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2月14日 09:29  点击:[]

关于印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2022年12月13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基建项目设计管理机制,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二章 校内职责划分

第四条 基建管理中心

1.负责编制学校校园建设规划;

2.负责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及上报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前期方案征集;

4.负责建设工程的方案优化设计、地质勘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合同签订等管理工作;

5.负责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

6.负责工程设计费概算在学校规定限额以下的设计采购。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明确房屋用途、确定用户单位及其需求面积等项目需求。

第六条 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

1.负责按合同支付设计费;

2.负责学校规定限额以上的设计招标。

第七条 审计处

负责审核设计招标文件及设计合同等。

第三章 设计准备

第八条 依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经学校研究同意启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基建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保卫中心、后勤管理中心等运行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方案、使用功能及配套设施提出需求,进行会商,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后上报立项审批。

第九条 基建管理中心依据立项批复委托工程设计招标。

第十条 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织设计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中心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设计合同,并启动规划报建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中心依据已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编制初步设计任务书,印发给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在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基建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促使其及时完成工程设计的修改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深度的标准,采用经济合理的设备、材料和先进的施工技术,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一)设计依据及建设规模;

(二)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面积;

(三)总平面图,必要时绘制鸟瞰图;

(四)各单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构筑物);

(五)主要结构、装饰工程、给排水、暖通、电气等配套系统设计;

(六)采用新技术情况;

(七)环境保护、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节能、人防及抗震措施等;

(八)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九)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明细表;

(十)主要材料、设备需用量明细表;

(十一)总概算(设计标准应控制在投资限额内并能准确反映设计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费,应列出各单项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单价、总价;

2.其他费(按需要列出明细表);

3.仪器设备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列出详细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

4.工程不可预见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设计建议书,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经审核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概算,不得随意扩大建设面积,扩展使用功能,提高设计标准。

第十六条 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得到批复后,基建管理中心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以及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审查,确保项目设计的完整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基建管理中心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手续,待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再行施工,以避免发生报批施工图与实际施工图纸不符而造成工程投资浪费的情况。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基建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组织编制图纸会审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通讯等施工图纸;编制设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图预算;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等要求。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要求

1.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深度等要求。

2.设计应符合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充分考虑校园文化传承。

3.坚持限额设计,以可研批复投资控制初步设计,以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控制施工图设计。

4.方案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五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确须进行变更,应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然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1.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2.因项目功能改变、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等;

3.施工单位因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限制,施工技术原因等;

4.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因设计合理性或施工过程中的其它因素影响。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2.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得到基建管理中心的批准后先行施工,但须在10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

3.未经基建管理中心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设计变更均应按《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在5日内作出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再经基建管理中心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各专业人员应及时沟通,避免信息不通产生新的变更,造成投资浪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变更无效:

1.违反现行行业设计规范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情况;

2.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或行业要求的情况;

3.未通过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审批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使用需求,设计变更按以下权限审批:

1.对于造价变化在批复总投资和内容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由基建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2.对于工程造价变化超批复总投资的,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设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设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图纸错漏、面积错漏、设计缺项、材料变更、施工方案或工艺变更等)给建设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设计单位除必须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若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损失严重的(指各项设计疏漏、错误、变更导致工程实际造价超出预算金额10%以上),中标人除应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根据所造成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损失(不超过当期总设计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使用功能、需求、布局不能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基建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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