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2022年12月13日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和程序,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预防和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为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管理中心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管理部门,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造价的审核机构。
第二章 变更形式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局部功能和用途发生变化,或原设计方案设计深度不够,或外部条件变化与不可预见性因素等原因,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与使用单位等对建设工程的进展形式、施工方法、技术要求、任务增减、使用功能以及建材选择等提出的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主要形式:
(一)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按照设计规范,结合工程施工实际与方案优化提出的变更。
(二)技术变更:使用单位对项目功能与布局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或增加新的施工任务,引起施工工艺或施工材料变化导致的变更;施工单位因施工情况的变化以及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之间的差异对施工方法、建材选用、工程进度等提出的变更;管理和使用单位依据学校决策、建设规范与整体需要提出的变更。
(三)其他变更: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地质条件、自然环境等发生变化,以及施工过程中税率、劳动法等政策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三章 变更申请及论证
第六条 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须由相关单位初步论证后提出变更申请,报基建管理中心履行论证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基建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对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变更预算报审计处审计。
第八条 对于紧急突发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须报基建管理中心,经学校及工程项目相关单位会商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施工后须在5日内按程序补办相应手续。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预算审定额度分级审批。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经论证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的工程变更,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按程序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条 工程变更金额累计超过合同价10%,再行提出的工程变更须上报至主管基建、审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并按相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各环节责任人均须认真把关,防止高估冒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因违反本办法随意变更或未批先建的,学校一律不予认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施工图纸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有关建筑、结构、功能、消防等图纸审查单位审核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各方代表及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会审和交底工作中,因建筑效果、功能和质量要求变化造成工程造价增减的变更,根据权限完成联签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在正常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或由于学校提出的功能方面的改变等原因造成的图纸变更,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含造价变更估算),基建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负责根据变更估算依权限组织各方代表及技术人员进行系统论证。设计单位依据论证意见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说明,承包单位依据设计变更测算并提报变更造价申请,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基建管理中心审批。基建管理中心审批后,将书面材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并反馈基建管理中心。基建管理中心依据权限划分办理联签手续。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进行重新审查的设计或施工图变更,由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审查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