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2022年12月13日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计字〔2022〕1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简称“校园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和使用学校各类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基建管理中心应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中心、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招标组织、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对涉及基建项目立项、规划等重大事项, 对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策。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基建管理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按照基建工程“三重一大”决策的要求,开展决策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审核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领导、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组织领导招投标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七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管理中心,基建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是基建项目实施的职能部门和执行机构,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和落实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管理中心
1.项目立项报批、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编制投资概算、工程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
2.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并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
3.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4.协助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二、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
1.基建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与会计核算管理;
2.编制基建项目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三、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
1.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2.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审计处
1.负责组织并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2.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五、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组织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等基建项目,及时入固定
资产并交付使用。
六、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立项管理
第九条 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情况,编制基本建设规划,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基建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向校党委常委会通报。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中心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立项应符合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立项文件编制前,由基建管理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召开基建项目需求论证会,广泛征求使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功能需求,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确定项目建设地点,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后,由基建管理中心开展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经论证的项目功能需求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实需要变更功能需求时,须重新履行审批流程,重新向基建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第8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概预算、施工、工程监理等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管理中心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可实施代建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基建管理中心应确保工程代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基建管理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学安排并合理控制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管理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照、分析,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建项目造价管理,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由于功能调整、物价变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基建项目实际需要的,由基建管理中心提出,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发生重大变化的,需上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调整。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基建项目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的管理,基建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严格执行变更和签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建成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基建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产权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遵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基建管理中心配合财务处做好编制和报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学校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学校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