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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2月14日 10:03  点击:[]

关于印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2022年12月13日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对校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及设备,为恢复或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等所实施的各类修缮改造,包括房屋修缮、水电暖气改造、实验室改造、各类装饰装修、校园绿化及景观维护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修缮工程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预算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先立项,有预算,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年度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方案和预算草案的汇总和编制。

各申请单位须于每年的 10 月 31 日之前将本单位下一年需进行的修缮工程项目(含小型修缮工程项目、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列入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汇总表,并填写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

基建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工程情况,编制年度修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草案,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编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研究通过后由基建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涉及房屋面积、外观、用途和建筑结构、水电暖线路等设施发生变化的修缮工程项目,须经基建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抽取工程项目专家人才库专家进行专项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论证和批准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修缮工程项目不得改变现有消防设施的状态。

第六条 以生态校园建设为主题,以事业发展规划为前提,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提高修缮工程项目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应遵循以下立项原则。

1.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原则。所有立项要以符合学校未来长期发展需求为目标,注重布局合理,与学校整体规划总体协调。 完成各项基本工作的同时,确保学校重点工程和重点工作,保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重点工程和重点学科工程项目优先立项。

2.以人为本、师生为重原则。做好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基础设施修缮工作,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保障学生正常生活秩序。 对于师生反映突出的重点问题和主要民生工程优先解决。

3.确保安全、稳定原则。针对校园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项目优先安排,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4.突发应急维修应对原则。根据往年发生的应急维修事项, 预测本年度突发应急修缮工程项目立项(水、电、暖、外墙砖、广场砖等应急维修),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转,保障师生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安全稳定。

5.提高效率,注重绩效原则。为充分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率, 在进行工程立项时,需充分考量该项目的预期效益,在同等情况下,能够带来较高预期收益的项目优先立项。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对设计、项目管理、概预算、施工、工程监理等进行招标。

第八条 严格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按规范流程进行校内自主采购。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列入学校预算的,由基建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无项目工程预算的,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除紧急修缮工程项目外,学校一般不在年度预算外安排修缮工程项目。确因教学、科研、安全等需要安排的修缮工程项目,学校每年6月份集中审批立项。各部门须在5月底之前提出申请,填写修缮工程立项申请表,报基建管理中心,由基建管理中心编制追加方案和预算草案,按要求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立项单位在政府采购完成后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采购合同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各立项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组织施工单位进入工程现场,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内容。

第十三条 各立项单位做好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主要材料进场时,需对主材进行验收,并与中标封样进行对照,验收合格方能进场施工,不合格材料拒绝进场施工。对各类修缮工程项目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应指派至少 2 名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取现场影像材料后签字认可;对重大隐蔽工程,还需通知学校审计处有关人员到现场参加会签,并留取现场影像对比材料,否则不予认可隐蔽工程的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和突发性事件,相关部门要先组织施工单位紧急抢修,确保教学、科研工作和教工、学生生活的正常秩序,然后按照程序规定补办维修原因及内容、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控制噪音、保护周边花草树木、管网、电缆等设施。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对校园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产生损坏,施工完毕须恢复原貌或原功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及时运出校外,不得装入校内垃圾桶。否则将从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扣除以上用于公共设施恢复和垃圾清运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决算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基建管理中心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安全保卫中心、后勤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修缮工程项目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在修缮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及付款说明上签字。

第十七条 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要对施工单位的修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1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须报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修缮合同约定修缮金额包干或招标确定标的金额不变的不需审计),学校财务处按照审计处的审计价款(或合同包干价)结算修缮费用。单次零星修缮项目(1万元以下)可直接报送财务处结算修缮费用

第六章 经费支出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不得在项目实施中擅自扩大经费支出范围和提高经费支出标准,未经学校财务处认定或学校领导批准的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项目结算经审计后支付修缮费用,一般不支付项目预付款。

第二十条 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实行质保金制度,合同中明确质保期,质保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修缮合同约定执行。维修项目结算报销时,财务处扣除质量保证金。项目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的,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和基建管理中心审核后,财务处支付项目剩余价款。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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