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建筑、绿化、道路、管线、设备安装、装修等工程的质量管理工。
第二章 质量管理方针、方法、标准
第三条 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材料设备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协调等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项,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施工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第五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要有质量检验和复检制度,进场的材料、设备要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偷工减料。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实行全面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目标的全面实现。基建管理中心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各项规定,支持现场监理工程师独立开展工作,照章办事,坚持每周一次的工程现场监理例会制度。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以预防为主,应重视质量的事前控制。甲方代表在项目开工前应认真组织好各专业的图纸会审,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一)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二)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
(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
(一)掌握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全面情况,了解设计对关键部位的要求。
(二)对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和检验制度。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认真做好隐蔽工程检验验收手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
第十条 分析处理质量问题。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基建管理中心有权做出纠正和返工的决定。对于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基建管理中心应会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解决,并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方,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领导。
第十一条 甲方代表应建立质量管理日志,认真记录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的解决方案以及解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甲方代表应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质量及安全工作,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并向基建管理中心领导汇报,研究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应尽快整理完备各项竣工材料,及时办理规划、环保等各项竣工验收手续,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基建项目档案。基建项目经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组织校内相关单位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施工方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合同中应载明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由各自单位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完整齐备,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配合无矛盾,有相应的各种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由工程科负责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均应参加。通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解决好图纸问题和技术问题,要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经济性、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做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明确、正确。
第四章 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科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一)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对材料、构件、设备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四)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五)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落实情况;
(七)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九)工程进度管理控制情况;
(十)工程投资管理控制情况。
第五章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由工程科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一)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施工质量管理计划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四)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自检、评定情况;
(六)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七)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的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八)各工序技术交底的情况;
(九)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十)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报送监理,监理签署确认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悬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报送监理,监理签署确认方可进行隐蔽。
第二十二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规划建设处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问题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指令:
(一)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二)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三)质量下降经指出未整改或整改效果不好;
(四)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五)安全措施不到位;
(六)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七)出现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五条 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六章 对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管理及协调。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建议。
第二十八条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第三十条 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职。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