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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3月20日 15: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基建管理中心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指导和监管,依照《条例》和合同,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实履行安全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层负责。

(一)基建管理中心部门领导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对履行《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工作进行分解,精心安排,跟踪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确保每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

2、及时传达、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加强对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3、定期安排施工安全检查。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

4、定期对各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二)基建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1、协调各种关系,具体承担合同范围内涉及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设方工作内容。

2、执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依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合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规范。

3、跟踪检查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划工作。

(一)基建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应在项目开始施工前组织现场踏勘、收集施工范围及周边的资料,根据施工图纸、地勘资料,分析项目的施工条件,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划。

审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及相关的奖罚措施。

(二)施工安全管理规划内容:

1、涉及施工安全的施工条件分析:工期设定的合理性,可能投入的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涉及需组织专家安全性论证的施工项目,基础围护形式的安全风险,爆破施工等等;

2、明确重点安全控制对象;

3、有针对性的管理工作规划。

第六条 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检查制度

(一)施工前检查:

1、针对施工单位的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人员的符合性和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的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安检部门检验批准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准备情况。

2、针对监理单位的检查: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内容、程序)。

3、业主方涉及施工安全方面工作情况的自查:建设手续办理合规性,地下管线等施工作业环境资料的提供情况,针对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前施工安全准备工作的检查情况;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完成情况。

(二)定期检查

1、施工期间,业主现场代表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应形成完整的记录。

2、检查应对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时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涉及安全的内业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

3、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归类,会商形成有针对的整改方案,逐一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措施、时间,在整改完成后逐一进行复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问题,必须在一周内整改完毕,整改验收前不得进行该部位或工序的施工。

(三)日常检查

1、业主现场代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违规作业等问题应即时向监理方、施工方反映,并作出限期整改的指令,通过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等形式进行记录。

2、业主现场代表或其他业主方人员不得直接指挥施工作业。

(四)节假日检查:节前节后,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工人安全防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

(五)自然灾害预控及灾后复工检查

1、自然灾害发生前,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

2、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安全责任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基建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基建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参与方案论证。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其中应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

监理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下列审查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维护保养和验收;

(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履行三级安全教育,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做好安全培训记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基建工程概算、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基建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基建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新进场班组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后再上岗。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地下作业、空中作业、中小型机械操作等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须符合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场前进行查验;进场后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场地入口、现场仓库、木工棚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悬挂醒目防火标示,配合消防安全检查,主动接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住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尚未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影响、较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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