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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维修综合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03月20日 15:3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本着简化手续、急事急办、提高效率、排除隐患、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应急维修综合工程进行招标采购。本办法所述应急维修项目均包含在该工程中。

第三条  学校应急维修综合工程主要是指直接影响到师生正常教学、工作、生活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急需维修的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 涉及水、电、暖等影响到正常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故障,需紧急维修的项目;

2. 因风、雨、雪等不可预见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需紧急维修的项目;

3. 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到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需紧急维修的项目;

4. 临时安排的政治活动及社会活动,影响到学校声誉的需紧急维修的项目;

5. 影响到校容校貌,需紧急维修的项目;

6. 因实验室、办公室等调整,使用功能不能满足当前需求,需紧急维修的项目;

7. 其它需紧急维修的项目。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基建管理中心是学校应急维修项目的实施部门。

第五条  审计处、国资处、财务处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为配合单位。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六条 学校对应急维修综合工程进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 属于学院公共区域范围(室内、室外)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报修;属于各单位办公区域范围的维修项目,由各单位报修;属于公用教室范围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报修;属于专业教室、实验室范围的维修项目,由所属二级学院报修。

第八条 在工程实际运行过程中对于不同的应急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对于项目总预算费用<2000元,且在物业服务范围外的零星应急维修,基建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会同报修人现场查看情况后填写《山东石油化工学院零星应急维修派工单》(附件2),直接派工维修。

2.对于2000元≤项目总预算费用<100000元的应急维修项目,基建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会同报修单位、审计处、造价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查看情况,造价单位给出预算,报修单位应及时填写《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应急维修综合工程项目审批会签单》(附件4),各部门会签完成后,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同意后,基建管理中心组织项目实施。

3.对于100000元≤项目总预算费用<500000元的应急维修项目,基建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会同报修单位、审计处、造价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查看情况,造价单位给出预算,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基建管理中心组织项目实施。

4.对于项目总预算费用≥500000元的应急维修项目,基建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会同报修单位、审计处、造价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查看情况,造价单位给出预算,经党委会通过后,基建管理中心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九条 维修结束后,对于零星应急维修项目,基建管理中心会同报修单位需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并在《山东石油化工学院零星应急维修派工单》(附件2)上出具验收意见,对于应急维修项目,基建管理中心会同报修单位、审计处及其他配合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并在《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应急维修综合工程项目验收单》(附件5)上出具验收意见。《山东石油化工学院零星应急维修派工单》《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应急维修综合工程项目验收单》作为应急维修综合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程结算

第十条  应急维修综合工程在验收合格后,按验收核定实际工程量提交结算资料,报审计处结算审计,审定的结算价作为最终结算价。

第六章  工程经费来源及支付

第十一条 应急综合工程纳入学校每年预算,安排必要的项目经费,保障维修的需要。

第十二条 应急维修综合工程完成相关结算手续后,根据工程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付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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