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内部控制,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建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小型维修改造及相关工程服务类的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造价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审批,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基建管理中心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越授权或审批的范围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争议的解决、合同条款解释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
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充分、全面表达双方的真实意图,兼顾双方的利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七条 按照《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合同文本管理相关要求起草合同文本。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审核按《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执行。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会签审批程序而私自签订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第八条 合同文本审核流程完成后,纸质版合同应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
合同,加强合同的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履行异常的情况,合应及时向业务主管校领导汇报,并会同学校党政办公室法务人员共同研究后,按照形成的意见和方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合同履行异常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四章 合同档案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名称、合同承办人、订立时间、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节点、付款节点、履行情况、违约情况、争议处理、结案情况等进行记载和跟踪。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收集、整理和保存合同相
关文件资料,并按要求上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